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江西省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日對贛州市胡健勇案作出一審判決。 胡健勇在擔任定南縣委書記、都縣委書記等期間,其行為構(gòu)成受賄罪、貪污罪、巨額財產(chǎn)來源不明罪,并依法判處無期徒刑。
在法院審理中,從2004年開始到2004年,胡健勇?lián)乌M州市委副秘書長、興國縣知事、定南縣委書記、都縣委書記期間,利用職務(wù)上的便利,為他人謀取利益,或從其職權(quán)、 單獨或與妻子、原司機等共同非法收受他人財產(chǎn)的,共計650.088萬元,美元4.1萬元,港幣28.2萬元,新加坡貨幣4000元,歐元5000元。
2008年至2007年,胡健勇?lián)味峡h委書記,在擔任都縣委書記期間,利用職務(wù)便利,虛報發(fā)票,采取不可入賬的手段,貪污公款共計19萬余元。 此外,1992年3月,胡健勇為國家工作人員,其財產(chǎn)、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,對差額706萬余元的財產(chǎn)無法證明來源,差額尤為巨大,其行為構(gòu)成巨額財產(chǎn)來源不明罪。
事件后,辦事機構(gòu)共追繳胡健勇贓物1713.864252萬元。
據(jù)此,法院作出一審判決,被告胡健勇犯受賄罪,判處無期徒刑,剝奪政治權(quán)利終身,沒收個人所有財產(chǎn)。 犯貪污罪,判處有期徒刑十年,并處沒收個人財產(chǎn)20萬元的巨額財產(chǎn)來源不明罪,判處有期徒刑五年。 決定執(zhí)行無期徒刑,剝奪政治權(quán)利,沒收個人所有財產(chǎn)。
胡健勇簡歷
胡健勇,男,漢族,1966年8月出生,江西分宜縣人,中國共產(chǎn)黨員,1987年10月參加職工。 歷任新余市委辦公室副主任、省委農(nóng)工部辦公室副主任(正處級)、贛州市委副秘書長、興國縣委副書記、縣長、定南縣委書記、縣人大常委會主任、都縣委書記。
標題:“江西于都原縣委書記胡健勇巨額受賄被判無期徒刑(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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